企业广告费税前扣除限额的收入计算基数是否包含股息红利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八条、对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包括集团公司总部、创业投资企业等),其从被投资企业所分配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可以按规定的比例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
国税函〔2010〕79号仅规定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限额的收入计算基数包含其从被投资企业所分配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因此,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限额的收入计算基数不包含从被投资企业所分配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