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购已税溶剂油连续生产应税成品油,可以抵扣已纳的消费税吗
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汽、柴油连续生产汽、柴油允许抵扣消费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5号)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起,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汽油、柴油为原料连续生产汽油、柴油,准予从汽、柴油消费税应纳税额中扣除原料已纳的消费税税款。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成品油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9号)第三条规定,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石脑油、润滑油、燃料油为原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准予从消费税应纳税额中扣除原料已纳的消费税税款。抵扣税款的计算公式为: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当期准予扣除外购应税消费品数量×外购应税消费品单位税额。
根据上述规定,外购已税溶剂油连续生产应税成品油,不能抵扣上一环节已纳的消费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