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得异常凭证进项税转出,增值税申报表附表二填在哪行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 消费税与附加税费申报表整合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0号)附件2《<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填写说明》第四条《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填写说明规定,第13至23b栏“二、进项税额转出额”各栏:分别反映纳税人已经抵扣但按规定应在本期转出的进项税额明细情况。第 23a栏“异常凭证转出进项税额”:填写本期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转出的进项税额。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转出后,经核实允许继续抵扣的,纳税人重新确认用于抵扣的,在本栏次填入负数。
根据上述规定,取得异常凭证进项税转出,增值税申报表时填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23a栏“异常凭证转出进项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