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抵扣进项税额,收到通知是异常凭证,企业可否提出核实申请
一般纳税人企业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抵扣了进项税额,税务机关通知该专票是异常凭证,企业可以向税务机关提出核实申请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8号)第三条第(四)项规定,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取得异常凭证且已经申报抵扣增值税、办理出口退税或抵扣消费税的,可以自接到税务机关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核实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实,符合现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出口退税或消费税抵扣相关规定的,可不作进项税额转出、追回已退税款、冲减当期允许抵扣的消费税税款等处理。纳税人逾期未提出核实申请的,应于期满后按照本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作相关处理。
根据上述规定,如企业是纳税信用A级,可以可以自接到税务机关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核实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