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购方以母公司的股权作为对价支付,是否属于企股权支付范围
股权收购的收购方以其母公司的股权作为对价支付,这是否属于企业所得税规定的“股权支付”的范围?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第二条规定,本通知所称股权支付,是指企业重组中购买、换取资产的一方支付的对价中,以本企业或其控股企业的股权、股份作为支付的形式。
根据上述规定,“股权支付”不包括收购方的母公司的股权,因此,股权收购的收购方以其母公司的股权作为对价支付,不属于企业所得税规定的“股权支付”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