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合并方可以发行优先股作为支付给被合并企业股东的对价吗
答:《国务院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6号第二条第(十三)项规定,优先股可以作为并购重组支付手段。
《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97号)第五十七条规定,上市公司可以按照《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发行优先股购买资产,同时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十三条,以及第三十五条至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依法披露有关信息、履行相应程序。
因此,企业合并属于并购重组,合并方可以发行优先股作为支付给被合并企业股东的对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