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营改增前的厂房,是否可以适用简易计税
答:《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附件2中明确,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中第二条明确,取得的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的不动产。 对于出租自建不动产,“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是指: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2)《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注明合同开工日期,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3)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公司自建厂房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是2015年,出租该自建厂房取得的收入,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时,已经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应当按照政策规定做转出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