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原因造成存货丢失进项税转出的金额能否作为存货损失扣除
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第十条规定,企业因存货盘亏、毁损、报废、被盗等原因不得从增值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可以与存货损失一起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根据上述规定,管理原因造成存货丢失进项税转出的金额可以与存货损失一起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第十条规定,企业因存货盘亏、毁损、报废、被盗等原因不得从增值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可以与存货损失一起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根据上述规定,管理原因造成存货丢失进项税转出的金额可以与存货损失一起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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