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尾矿生产建筑砂石骨料能否享受减计收入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7号)第一条规定,企业自2008年1月1日起以《目录》中所列资源为主要原材料,生产《目录》内符合国家或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当年收入总额。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时,《目录》内所列资源占产品原料的比例应符合《目录》规定的技术标准。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1年版)>以及<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1年版)>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公告2021年第36号)附件2《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1年版)》规定如下:
类别 | 序号 | 综合利用的资源 | 生产的产品 | 技术标准 |
二、废水(液)、废气、废渣 | 2.1 | 煤矸石、煤泥、化工废渣、粉煤灰、尾矿、废石、冶炼渣(钢铁渣、有色冶炼渣、赤泥等)、工业副产石膏、港口航道的疏浚物、江河(渠)道的淤泥淤沙等、风积沙、建筑垃圾、生活垃圾焚烧炉渣 | 砖(瓦)、电力、热力、煤矸石井下充填开采置换出的呆滞煤量、砌块、新型墙体材料、石膏类制品以及商品粉煤灰、建筑砂石骨料、道路用建筑垃圾再生骨料、再生级配骨料、再生骨料无机混合料、预拌商品混凝土、干混砂浆、预拌砂浆、砂浆预制件、混凝土预制件、盾构土、粒化高炉矿渣、钢渣微粉、微晶玻璃、岩棉、矿渣棉、氧化铝、水泥熟料 | 1.建材产品原料70%以上来自所列资源。生产其他产品的产品原料100%来自所列资源。 2.用煤矸石、煤泥生产电力、热力产品符合《煤矸石综合利用管理办法》要求。 3.产品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 |
根据上述规定,购买尾矿生产建筑砂石骨料符合规定的技术标准,可以享受减按90%计入当年收入总额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