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收部分货款但货物未发出,全额开具了发票是否存在税务风险
答:国务院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国令第691号)第十九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发生应税销售行为,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二)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令第65号)第三十八条 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
……
(四)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 56 号)第二十四条规定,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764号)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未按照规定的时限开具发票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综上规定,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应在货物发出的当天给购买方开具发票;如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可在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开具发票。提前开具发票的,存在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的税务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