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货报废损失税前扣除需要留存哪些资料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20项税务证明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5号)的规定,存货报废损失税前扣除应留存如下资料:
1.存货计税成本的确定依据;
2.企业内部关于存货报废、毁损、变质、残值情况说明及核销资料;
3.涉及责任人赔偿的,应当有赔偿情况说明;
4.该项损失数额较大的(指占企业该类资产计税成本10%以上,或减少当年应纳税所得、增加亏损10%以上),留存备查自行出具的有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有关损失的书面申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