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开企业的土地使用税缴纳截止日期如何确定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号)规定:
“三、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截止时间的问题
纳税人因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而依法终止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的,其应纳税款的计算应截止到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的当月末。”
另参考《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房地产开发企业城镇土地使 用税纳税义务终止有关问题的公告》(2012 第 6 号)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已销售房屋的占地面积,可从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计税土地面积中扣除。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房屋并终止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时间按‘房屋交付时间和购房者房屋产权登记时间孰先’的原则确定”。
公告中房屋交付时间为房地产开发企业按规定发送的接房通知书中注明的交房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