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给独立董事的报酬按什么税目扣缴个税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121号)第二条“关于董事费征税问题”规定: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089号)第八条规定的董事费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税方法,仅适用于个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且不在公司任职、受雇的情形。
(二)个人在公司(包括关联公司)任职、受雇,同时兼任董事、监事的,应将董事费、监事费与个人工资收入合并,统一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的董事担任直接管理职务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214号)第一条停止执行。
根据上述规定,由于独立董事未在公司任职,支付给独立董事的报酬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代扣代缴个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