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去年研发形成的产品对外销售,影响哪年的研发费加计扣除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第二条第(二)项规定,企业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或作为组成部分形成的产品对外销售的,研发费用中对应的材料费用不得加计扣除。
产品销售与对应的材料费用发生在不同纳税年度且材料费用已计入研发费用的,可在销售当年以对应的材料费用发生额直接冲减当年的研发费用,不足冲减的,结转以后年度继续冲减。
根据上述规定,去年研发领用材料,今年将研发形成的产品对外销售,可在销售当年(即今年)以对应的材料费用发生额直接冲减当年的研发费用,不足冲减的,结转以后年度继续冲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