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贷款利息,为啥对方不给开专用发票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应税销售行为的购买方为消费者个人的;
(二)发生应税销售行为适用免税规定的。
依据上述规定,在贷款业务中收取利息的一方是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目前财税[2016]36号规定纳税人购进贷款服务不能抵扣进项税额,所以实务中一般是开具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