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民宅发生的水电费取得的发票抬头为个人,可否税前扣除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九条规定,企业租用(包括企业作为单一承租方租用)办公、生产用房等资产发生的水、电、燃气、冷气、暖气、通讯线路、有线电视、网络等费用,出租方作为应税项目开具发票的,企业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出租方采取分摊方式的,企业以出租方开具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租赁房屋发生的水电费如不能取得公司抬头的发票,应以房主开具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