季度预缴时资产加速折旧摊销(扣除)优惠明细表是否纳税调增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号)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中《A201020<资产加速折旧、摊销(扣除)优惠明细表>填报说明》第一条第(二)项第2目规定,纳税人享受文件规定资产加速折旧、摊销和一次性扣除优惠政策,应按以下原则填报:
(3)自该资产开始计提折旧、摊销起,在“享受加速政策计算的折旧\摊销金额”小于“按照税收一般规定计算的折旧\摊销金额”的折旧、摊销期间内,不填报本表。
资产折旧、摊销本年先后出现“税收折旧、摊销大于一般折旧、摊销”和“税收折旧、摊销小于等于一般折旧、摊销”两种情形的,在“税收折旧、摊销小于等于一般折旧、摊销”期间,仍需根据该资产“税收折旧、摊销大于一般折旧、摊销”期内最后一期折旧、摊销的有关情况填报本表,直至本年最后一次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
根据上述规定,季度预缴所得税时《资产加速折旧、摊销(扣除)优惠明细表》不需要纳税调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