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出租房屋计算个税时,能扣除修缮费用吗
答:可以扣除。
依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租房屋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39号)第三条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146号)有关财产租赁所得个人所得税前扣除税费的扣除次序调整为:
(一)财产租赁过程中缴纳的税费;
(二)向出租方支付的租金;
(三)由纳税人负担的租赁财产实际开支的修缮费用;
(四)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 )的规定:“纳税义务人出租财产取得财产租赁收入,在计算征税时,除可依法减除规定费用和有关税、费外,还准予扣除能够提供有效、准确凭证,证明由纳税义务人负担的该出租财产实际开支的修缮费用。允许扣除的修缮费用,以每次800元为限,一次扣除不完的,准予在下一次继续扣除,直至扣完为止。”
综上,个人出租房屋,按照财产租赁所得按次征收,以一个月取得的收入为一次,在房屋出租过程中缴纳的税费凭合法有效的凭证从其租金收入中扣除。对能够提供有效、准确凭证,证明由纳税义务人负担的该出租房产实际开支的修缮费用允许扣除,但每次不得超过800元,一次扣除不完的准予在下一次继续扣除直至扣完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