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顾客赠送礼品,在发票“备注”栏注明礼品的折扣额是否可以
【问题】:我公司搞促销活动对顾客购买产品达到一定金额赠送礼品,在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礼品的折扣额是否可以?
【答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折扣额抵减增值税应税销售额问题通知》(国税函[2010]56号)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是指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未在同一张发票“金额”栏注明折扣额,而仅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折扣额的,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
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在开具增值税发票时不能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折扣额,应在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分别注明销售额和折扣额,否则,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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