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取预收款形式出租不动产,可否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
【问题】
其他个人采取预收款形式出租不动产,是否可以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政策?
【答案】
其他个人采取预收款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预收租金收入,可在预收款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月租金收入不超过3万元的,可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根据现行规定,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执行期限为2017年12月31日止。为此,对于租赁期较长,在2017年12月31日之后对应的租金收入,应该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例如:纳税人(其他个人)于2016年1月1日将不动产对外出租,收取预收款300万元,租赁期为10年,则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2年对应的租金收入免征增值税,2018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8年对应的租金收入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