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授权其他纳税人提供服务,发票可否抵扣
【问题】
我们建工公司的总公司跟甲方签了总包合同,但是授权当地分公司提供施工业务,由分公司给甲方开具发票并收取款项,这样甲方收到分公司的发票是否可以抵扣?
【答案】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第二条规定,建筑企业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后,以内部授权或者三方协议等方式,授权集团内其他纳税人(以下称"第三方")为发包方提供建筑服务,并由第三方直接与发包方结算工程款的,由第三方缴纳增值税并向发包方开具增值税发票,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的建筑企业不缴纳增值税。发包方可凭实际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
因此,您说的情况甲方收到分公司的发票可以抵扣进项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