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包方收到分公司的发票可否抵扣进项税
某建筑公司总公司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授权其他分公司提供服务,由分公司给甲方开具发票并收取款项,发包方收到分公司的发票可否抵扣进项税?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第二条规定,建筑企业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后,以内部授权或者三方协议等方式,授权集团内其他纳税人(以下称"第三方")为发包方提供建筑服务,并由第三方直接与发包方结算工程款的,由第三方缴纳增值税并向发包方开具增值税发票,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的建筑企业不缴纳增值税。发包方可凭实际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
依据上述规定,发包方收到分公司的发票可以抵扣进项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