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施工地为发包方提供施工服务,可以直接开发票给发包方吗
【问题】
总公司签订施工合同后,在施工地成立分公司为发包方提供施工服务,分公司执行后可以直接开发票给发包方吗?
【答案】
国家税务总公告2017年第11号“二、建筑企业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后,以内部授权或者三方协议等方式,授权集团内其他纳税人(以下称“第三方”)为发包方提供建筑服务,并由第三方直接与发包方结算工程款的,由第三方缴纳增值税并向发包方开具增值税发票,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的建筑企业不缴纳增值税。发包方可凭实际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
所以,总公司签订施工合同后,在施工地成立分公司,授权分公司为发包方提供施工服务,且由分公司与发包方直接结算的,分公司可以直接向发包方开具增值税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