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企业工程收入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何确定
【问题】
建筑企业根据完工进度按照会计准则在会计上确认了收入,根据工程承包合同约定尚未到收款时间,比如2016年12月31日,企业按会计准则在会计上确认了工程收入1000万元,但合同约定这1000万元的工程款在2017年5月份支付,那么该收入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何确定?
【答案】
建筑企业工程收入确认时间和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不一致是一种正常现象,因为各自的依据不一样。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四十五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二)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因此,建筑企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合同约定时间,即2017年5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