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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之股权转让:新变化与出资风险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qizhenzhen 2024/03/12 09:32:34 字体:

2024年7月1日开始实施新公司法,随着7月1日的临近,对于股权转让是否有新变化?股权转让后新老股东是否有新的风险?

变化一:股东对外转让股权不再需要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现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新公司法第八十四条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的,应当将股权转让的数量、价格、支付方式和期限等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划重点:新公司法实施后,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无需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仅需要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并规定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变化二:股权转让时,受让人(即新股东)自记载于股东名册时起就可以向公司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现公司法对于股东转让股权后,受让人何时主张行使股东权利无明确规定,导致实务中存在争议。目前大家普遍接受的观点是,受让人在股权转让后,还需要在工商管理部门完成股权变更登记,才是受让人开始行使股东权利的第一步。只有完成股权登记,受让人才能名正言顺地成为公司的股东,享有相应的权益。
新公司法第八十六条规定,股东转让股权的,应当书面通知公司,请求变更股东名册;需要办理变更登记的,并请求公司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股权转让的,受让人自记载于股东名册时起可以向公司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划重点:新公司法实施后,新股东受让股权的,一定要书面通知公司并请求变更股东名册,以便及时行使股东权利。如公司拒绝或者在合理期限内不予答复的,转让人、受让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股东转让认缴出资的股权,新老股东面临的新风险。

新公司法第五十四条 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公司或者已到期债权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
新公司法第八十八条 股东转让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的,由受让人承担缴纳该出资的义务;受让人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转让人对受让人未按期缴纳的出资承担补充责任。
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日期缴纳出资或者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所认缴的出资额的股东转让股权的,转让人与受让人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受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存在上述情形的,由转让人承担责任。
上述是新公司法新增的规定,因此,在新规定下,新老股东面临如下新的风险:


1.老股东面临的新风险


1)老股权转让认缴资本金的股权,对受让人未按期缴纳的出资承担补充责任。
2)对于未按期出资或出资不实的,老股东存在承担补足资本金的连带责任。

如受让人(即新股东)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存在上述情形的,由转让人(即老股东)承担补足资本金的责任。
因此,新公司法延长和增加了的老股东出资责任,即使股权转让后,在一定情况下老股东承担补足资本金的出资责任。


2.新股东面临的新风险


1)因老股东出资不实而补足资本金的连带责任风险。
股东转让股权,因老股东出资不足,受让人(即新股东)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但受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存在上述情形的,由转让人(即老股东)承担补足资本金责任。
2)新股东受让认缴资本金的股权,存在加速出资的风险。
新股东受让缴资本金的股权,如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公司或者已到期债权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新股东提前缴纳出资。
因此,新公司法加重了新股东的出资责任。从总的角度看,新公司法为了保护债权人权益加大了新老股东的出资责任,新股东购买股权时要求关注与股权相关的责任,避免未来补缴资本金和提前出资的风险。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税务网校原创内容,作者:裴老师(正保会计网校答疑专家),侵权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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