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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借发票要不得

来源: 江苏省南京地税局 编辑: 2015/01/28 09:45:19 字体:

案情简介:近日,市民刘先生消费后索要发票,其就餐的A饭店称店内机打发票已用完,暂时开不出发票,于是请隔壁B饭店开具发票给刘先生,这种行为两个饭店都违法了发票管理的规定。税务机关根据刘先生的投诉,依法对这两家饭店进行了行政处罚。在调查现场,两家饭店都觉得很冤枉。A饭店的负责人解释道,“由于当时店里的机打发票没有了,而客人坚持要,我们只好去隔壁借了一张。”而B饭店经理也觉得自己挺委屈:“他家没有发票了,让客人明后天来拿,客人坚决不肯,说当场就要。我本是‘好心’,哪知道还得挨罚。”

税法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发票、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的,由税务机关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确认事实后,税务机关根据规定责令B饭店收回发票,由A饭店重新为刘先生开具了发票,同时对这两家饭店的违法行为作出了相应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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