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共担风险的房屋投资收益应缴纳营业税
案情简介:近日,基层税务机关在对A企业开展201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缴复审时发现,A企业于2012年12月用闲置厂房与B企业、C企业共同组建了D公司,三方约定A企业不承担投资风险,每年分取固定利润15万元。2013年12月,A企业收到D公司分配的固定利润15万元,未就该业务申报任何税收。税务人员按规定,要求A企业对该笔业务按租赁业申报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税法分析: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号)规定,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因此,对企业以房地产对外投资是否征收营业税,关键在于投资方是否承担投资风险。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不动产或无形资产投资入股收取固定利润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7〕490号),如果以房地产投资入股,但不共同承担风险,而是收取固定利润的,属于将场地、房屋等转让他人使用的业务,应按“服务业”税目中“租赁业”项目征收营业税。所以本案中A企业应就固定利润15万元申报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共计82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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