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周年

财税实务 高薪就业 学历教育
APP下载
APP下载新用户扫码下载
立享专属优惠

安卓版本:8.7.31 苹果版本:8.7.31

开发者:北京正保会计科技有限公司

应用涉及权限:查看权限>

APP隐私政策:查看政策>

HD版本上线:点击下载>

广西国税:赠品和打折商品均应开具发票

来源: 广西国税 编辑: 2015/03/20 10:38:23 字体:

消费者消费打折商品被经营者告知无法开发票;经营者告知消费者“赠品”不能开发票。记者在“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前夕调查发现,这些“霸王条款”大行其道。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部门表示,无论是“赠品”还是打折商品,消费者都有权向经营者索取发票。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工作人员告诉记者,买商品送赠品是一种促销方式,与一般的无偿赠予有着本质的区别,“赠品”的前提是消费者付款购物,因此,“赠品”也应被视为经营者提供的商品。税务部门工作人员提醒消费者,商家在开具的发票上,应注明“赠品”的价格、型号等信息。如果“赠品”出现质量问题,发票可作为索赔凭证。

记者了解到,经营者给消费者开具发票是义务,无论是按正价购买,还是消费折扣处理的商品,消费行为一旦发生,经营者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开具发票。税务部门工作人员提醒,如果经营者拒开发票,可向税务或工商部门举报,相关部门可依法责令其改正并处罚款。

此外,“超过时限不能开发票”的说法也不成立。针对有经营者设定的“限定开发票时间”这一问题,业内人士指出这是单方面行为。广西税务部门工作人员提醒消费者,消费行为发生之后,随时可以要求经营者开具发票。

我要纠错】 责任编辑:zx

实务指南

本月报税倒计时

距11月报税开始还有

新政解读 纳税辅导
答疑精华 财经法规
直播课程 会计准则

免费试听

  • 商业模式创新与企业价值管理

    商业模式创新与企业价值管理免费听

  • 中国18税种详解与实务应用

    中国18税种详解与实务应用免费听

  • 科技研发企业财税管控与经营管理特训专题

    科技研发企业财税管控与经营管理特训专题免费听

限时免费资料

  • 每日新闻/问答

    每日新闻/问答

  • 每周税讯速递

    每周税讯速递

  • 月度法规汇编

    月度法规汇编

  • 年度法规汇编

    年度法规汇编

  • 增值税汇编

    增值税汇编

  • 所得税汇编

    所得税汇编

扫码关注我们

扫码找组织

回到顶部
折叠
网站地图

Copyright © 2000 - www.chinaacc.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北京正保会计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京B2-20200959 京ICP备20012371号-7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4445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