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居民企业税收管理要重视外围取证
在本案例中,税务机关破解非居民企业税收管理中信息不对称难题的做法具有很好的借鉴意义。在非居民企业不提供境内外劳务划分依据的情况下,税务机关如何判定常驻代表机构、如何实施税收管理方面的处理办法较为典型。
常设机构的认定历来是征纳双方争议的焦点,因为它关系到营业利润是否课税的问题。实际征管工作中,在我国境内活动的非居民企业很少主动承认自己已构成常设机构,并主动申请缴纳税款。因此,外围取证显得尤为重要。
根据税收协定条文判定提供境内劳务的非居民企业是否为常设机构时,应注意对时间的把握。非居民企业在我国的建筑工地,实施建筑、装配或安装工程,或者与其有关的监督管理活动,持续时间超过6个月的构成常设机构。根据税收协定解释,“6个月”计算规则包括以下要点:第一,起止日期不完全是合同日期。为实施合同而进行的各种准备活动,如果在合同日期前,则以进行各种准备活动的时间作为起始日;如果劳务全部结束,按照合同约定已经交付,但还进行后期工作的,则按后期工作结束的时间为终止日。第二,相关联的项目应合并计算持续时间。在一个工地或同一工程连续承包两个或两个以上项目,不能按每个作业项目分别计算持续时间,而应合并一起计算工程的持续时间。本案例中,J公司与我国公司签订的XX项目设计合同,有4份独立的合同,第一个合同执行期限75天,其余合同没有明确期限,但整个工期历时两年多,应合并计算该项劳务时间来判定常设机构。第三,因故中途停顿作业的,只要工程没有终止,不应扣减停顿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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