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税务局关于增值税扣税凭证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增值税扣税凭证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相关纳税人:
近期税务总局陆续下发了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下简称“海关缴款书”)、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以下简称“异常凭证”)和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综合服务平台”)等有关事项的公告,为进一步做好增值税扣税凭证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海关缴款书申请抵扣或申请出口退税事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2019年第33号)中关于优化海关缴款书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和申请出口退税办理流程的规定,即将于2020年2月1日起施行。现编制《海关缴款书申请抵扣或申请出口退税业务流程问题解答》(见附件1),方便纳税人掌握相关操作要点。
二、异常凭证申请核实事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2019年第38号),纳税人对税务机关认定的异常凭证存有异议,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核实申请。纳税人应填报《纳税人接收异常凭证核实申请表》(附件2),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核实申请。
三、综合服务平台发票调整用途事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等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1号),纳税人已经申报抵扣的发票,如改用于出口退税或代办退税,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实情况并调整用途。纳税人应将相应税款申报进项税额转出后,填报《增值税扣税凭证进项税额转出情况明细表》(附件3),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对核实无误的,主管税务机关将在2个工作日内办结,纳税人可通过“出口企业综合服务平台”查询到相关发票信息。
纳税人已经确认用途为申请出口退税或代办退税的发票,如改用于申报抵扣,纳税人应使用外贸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系统或者出口退税在线申报系统的“其他申报向导—发票误勾退税且未报退税申请录入”模块生成申报数据,并通过“出口企业综合服务平台”提交相关数据。纳税人在“出口企业综合服务平台”查询到“受理增值税专用发票误勾选退税且未申报退税明细数据”审核通过之后,可于审核通过的次日起重新在“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进行“抵扣勾选”。
本通知提及的表格填报,纳税人也可通过我局门户网站“纳税服务-下载中心-表证单书及范本下载-发票管理”下载。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
2020年1月22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