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明确增值税纳税申报其他资料报备要求有关事项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增值税纳税申报其他资料报备要求有关事项的公告
厦税公告2021年第2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2016年第13号,2018年第31号修改)的规定,结合厦门市增值税征管实际情况,现明确厦门市增值税纳税申报其他资料的报备要求如下:
厦门市增值税纳税申报其他资料,即《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2016年第13号,2018年第31号修改)第二条第二项中列明的“纳税申报其他资料”,均为备查资料,备查资料无需报送,纳税人应妥善保管,以备税务机关检查审核。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
2021年6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