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煤炭资源税适用税率2.5%
今天,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正式批复我省煤炭资源税适用税率为2.5%。这标志着我省煤炭资源税改革取得重要突破,拉开了地方税体系建设的序幕。
国务院第64次常务会议决定,自2014年12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施煤炭资源税改革,煤炭资源税由从量计征改为从价计征。同时,清理相关收费基金,煤炭矿产资源补偿费费率降为零,停止征收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取消市县自行设立的涉煤收费基金项目。同时,出台了对衰竭期煤矿开采的煤炭资源税减征30%、对充填开采置换出来的煤炭资源税减征50%的税收优惠政策。国家规定煤炭资源税税率幅度为2%至10%,具体适用税率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在幅度内拟定。此前,省财政厅举行湖南省煤炭资源税改革政策咨询会,广泛听取煤炭企业、煤炭税费统征办和发改、能源、煤炭部门及有关专家学者等社会各界的建议。
我省严格按照国务院“不增加煤炭企业总体税费负担”的改革要求,全面清理涉煤收费基金,各市县自行设立的涉煤收费基金项目必须全部取消。省政府确定我省煤炭资源税按2.5%的低税率实施。此前,我省煤炭资源税实行从量计征,税额标准为2.5元/吨。2013年全省资源税入库约10亿元,占税收收入比重为0.39%,其中煤炭资源税收入仅为全省资源税收入的十分之一。据省财政厅分析,煤炭相关收费基金清理到位后,煤炭企业总体税费负担将有明显下降,有助于煤炭企业摆脱困境,促进企业整合和行业健康发展。
据悉,实施煤炭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有利于完善煤炭资源价格形成机制,使资源价格真正反映资源的市场供求状况、资源稀缺程度、生态环境损害成本,有利于促进煤炭资源合理开采和节约集约利用,有效减少采富弃贫、采肥丢瘦等浪费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