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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5月1日前后业务的过渡事项问题解答(广州国税)

来源: 广州国税 编辑: 2016/06/03 09:39:53 字体:

一、发票类

1、若发生原地税发票因开票有误、服务中止等情况需冲红的情况,该如何开具红字发票?

答:可在增值税发票新系统开具红字增值税普通发票冲正地税开具的蓝字发票。因新系统无法自动带出地税蓝字发票信息,需在开具红字发票功能模块手工填写地税发票的相关信息,选择不征税项目开具红字增值税普通发票。

对于地税发票代码太长的情况可从后保留发票代码,保持位数与增值税普通发票代码位数一致。(例:地税发票代码为“1234567890”,新系统如果只能输入8位代码,则输入“34567890”。)

2、2016年5月1日之前纳税人在地税机关申报营业税且税款已入库,但未开具发票,5月1日后发票如何开具?

答:如纳税人仍有未用完的地税发票,可继续用地税发票补开,如纳税人没有地税发票,可选择以下方式:

方式一:自行开具通用机打发票

已领用通用机打发票的,由纳税人使用广东电子税务局中的电子(网络)发票系统自行开具,并在发票备注栏注明“已于何年何月在地税申报缴纳税款,金额xxx,未开发票”;

方式二:自行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1)航信金税盘开具方式

①增加免税的商品编码。进入“商品编码”模块,点击【增加】,进入商品编码添加界面,输入“商品名称”“编码”“税率”“税收分类编码”等必填项,【享受优惠政策】选择“是”,【优惠政策类型】选择“免税”。(如果【享受优惠政策】为灰色不可选,则代表该商品编码不允许设置免税)

②进入增值税普通发票填开界面,输入商品名称,点击【税率】栏的下拉小三角,选择“免税”进行开具。

(2)百望税控盘开具方式

①增加免税的商品编码。进入“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模块,选择子类别,点击【增加】,进入商品编码添加界面,输入“商品名称”“编码”“税率”“税收分类编码”等必填项,【享受优惠政策】选择“是”,【优惠政策类型】选择“免税”。然后【税率】选择0%,【免税类型】选择”不征增值税”(如果【享受优惠政策】为灰色不可选,则代表该商品编码不允许设置免税)。

②进入增值税普通发票填开界面,输入商品名称,点击【税率】栏的下拉小三角,选择“0%”就可以对其进行免税填开。

方式三:前台代开通用机打发票

纳税人自行填写国税《代开普通发票办理表》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申请代开。

3、接上问,一般纳税人补开发票后如何填写申报表?

答:一般纳税人补开具增值税发票的销售额,应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第19栏第3列中填报,同时,纳税人应将本期开具的已申报营业税补开具增值税发票的销售额以负数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第19栏第5列(未开具发票销售额)对应栏次。

4、请问营改增后地税发票是否可以沿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16年第23号)第三条第(七)款:自2016年5月1日起,地税机关不再向试点纳税人发放发票。试点纳税人已领取地税机关印制的发票以及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可继续使用至2016年6月30日,特殊情况经省国税局确定,可适当延长使用期限,迟不超过2016年8月31日。纳税人在地税机关已申报营业税未开具发票,2016年5月1日以后需要补开发票的,可于2016年12月31日前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5、延期使用的非冠名地税发票,盖国税的发票章还是地税的发票章?

答:盖地税的发票专用章。

6、在发票使用期内,国、地税监制的发票可以用同一个系统开具吗?

答:不可以。地税监制的发票需使用地税的《发票在线开票系统》开具。国税监制的发票需区分以下几种情况: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使用增值税发票新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2.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使用增值税发票新系统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3.月销售额3万元(含)以下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使用电子(网络)发票系统开具广东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

7、请问纳税人已领取的地税机关监制的相关发票,5月1号后开出的,若发生丢失,在国税部门办理挂失?

答:是。《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征管衔接工作有关问题的公告》(2016年第8号)规定:“2016年5月1日后纳税人遗失实行过渡期管理的发票,应报告主管国税机关并办理挂失手续。”

8、2016.4.30前买的房子用于生产经营,不能抵扣,营改增之后发生的改建扩建修缮费用是否可以抵扣呢?如果可以抵,纳税人其后卖房子,按简易征收办法是否可以呢?(因为房子本身是没抵扣的)如果可以的话,其后扩建修缮的已抵扣的部分是否需要转出呢?

答:(1)营改增之后发生的改建扩建修缮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符合《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第三条:“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购进货物和设计服务、建筑服务,用于新建不动产,或者用于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并增加不动产原值超过50%的,其进项税额依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规定的,分2年抵扣,其他则直接在购进当月申报抵扣。

(2)可以选择简易计税,一旦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申报缴纳增值税,其已抵扣的进项税额需进行进项转出。

二、外出经营类

1、营改增前已签订外出经营合同,当时未在地税申请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工程已开始,纳税人现需到税局补申请,请问应在国税还是地税申请?

答:营改增前已签订外出经营合同,当时未在地税申请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现在工程已开始,对于这种情况,从5月1日起应到主管国税机关开具《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有效期长不得超过180天。

2、原地税出具的外经证已到期,但工程仍未结束,该如何处理?

答:原地税出具的外经证已到期,但工程仍未结束,对于这种情况有2种处理方法:

一是5月1日前到期的,如果没有及时到主管地税机关开具,那么,从5月1日起应到主管国税机关开具《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有效期长不得超过180天;对于经营合同过期的,需要纳税人提供情况说明,说明申请开具的理由,如:收取工程尾款,工程善后工作等等,主管国税机关可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有效期长不得超过180天。

二是5月1日后到期的,按照《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税收征管衔接工作有关问题的公告》,试点纳税人所持有地税机关开具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2016年5月1日后在国税机关继续延用,有效期统一延长至2016年10月27日,试点纳税人可持该《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在国税机关办理相关的涉税业务。

3、对于营改增纳税人持有5月1日前原地税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未到期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是否可以继续使用?外经证上应由税务机关填的营业额、税款、发票使用情况等,应由国税还是地税填写?

答:按照《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税收征管衔接工作有关问题的公告》,试点纳税人所持有地税机关开具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2016年5月1日后在国税机关继续延用,有效期统一延长至2016年10月27日,试点纳税人可持该《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在国税机关办理相关的涉税业务。

外经证上需由税务机关填写的营业额、税款、发票使用情况等,5月1日后应该由主管国税机关填写。

4、营改增纳税人持有5月1日前已到期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如何缴销?

答:对于营改增纳税人持有5月1日前已到期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可到原主管地税机关申请办理缴销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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