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地税局评估两处以上工薪所得个税
近日,大连市某高校的李老师参加了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地税局组织的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纳税评估集体约谈会。会上,税务人员给李老师发了一张《纳税评估疑点核实情况表》,上面列示了李老师2012年~2013年从某高校、某建筑公司、某广告公司3个单位分别取得的工资以及扣缴个人所得税的情况。经过计算,税务人员告知李老师应该自行申报补缴个人所得税21000元和相应的滞纳金。
李老师参加的这个会议,是大连市地税局针对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中存在的难点问题,开展的一次专项评估。出于充分保护纳税人个人隐私的考虑,该局没有通过扣缴义务人核实处理,而是采取集中约谈的评估方式。经过税务人员讲解税收政策,李老师才知道,像她这样从两个以上单位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该按照税法规定自行汇总申报个人所得税。
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从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应当自行办理纳税申报。同时,根据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国税发〔2006〕162号)的规定,从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人应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处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李老师选择了某高校所在的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地税局进行了补充申报,并缴纳了税款和滞纳金。
据大连市地税局介绍,一直以来,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自行申报个人所得税管理都是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难点。为此,2013年,大连市地税局依托自行开发的纳税评估系统,建立和完善个人所得税纳税评估模型,首次对466位风险程度较高的纳税人进行纳税评估,补征税款82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