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要点
企业在2024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仍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二、热点问答
1. A公司(一般纳税人)2024年4月新购进车辆一部,价值200万元,是否能根据政策一次性计入成本费用税前扣除?
答:允许一次性税前扣除的固定资产是指设备、器具,包括通用设备、专用设备、交通运输设备、电气设备、电子产品及通信设备、仪器仪表、计量标准器具及量具、衡器、文艺体育设备,不包括“土地、房屋及构筑物”。
车辆属于交通运输设备,可以适用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
2.D公司(一般纳税人)2024年6月从B公司新购进一套B公司已经使用过的设备,购进价格含税价240万元,分三年期,每年末支付80万元,设备已经运至D公司,预计9月份安装完毕,同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在2024年能够根据政策进行所得税前一次性扣除吗?
答:政策中的”新购进”,只是区别于原已购进的固定资产,不是规定非要购进全新的固定资产。在优惠期内,购买的不论是新固定资产,还是旧固定资产,单位价值在500万以下的,允许一次性税前扣除。
D公司采用分期付款方式取得设备,要注意固定资产购买时点的确定:在实际工作中,企业购置设备应以设备发票开具时间为准;采取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取得设备,以设备到货时间为准;自行建造固定资产,原则上以建造工程竣工决算时间为准。
D公司是一般纳税人,其取得的扣税凭证符合规定且该一般纳税人按规定进行了勾选认证抵扣了进项税额,那么该固定资产的价格就是不含增值税的;如果其取得的是普通发票或取得了扣税凭证不符合规定或符合规定该纳税主动放弃抵扣的,则该固定资产的价格就是含增值税的。
新购进500万以下: 新固定资产√ 旧固定资产√
购买时点: 发票开具 分期或赊销 自行建造
金额: 抵扣进项(不含增值税) 不抵扣进项(含增值税)
3.A公司会计问,企业如果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那么会计处理上是否也需要同时采取与税收上相同的折旧方法?
答:企业在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时,不需要会计上也同时采取与税收上相同的折旧方法,其资产的税务处理可与会计处理不一致。
会计处理≠税收折旧方法
4.如果企业采购研发设备,研发设备实行一次性扣除,那么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时,能够直接对一次性扣除额进行加计扣除吗?
答:企业采购的研发设备实行一次性扣除,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时,能够直接对一次性扣除额进行加计扣除。
企业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符合税法规定且选择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的,在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时,就税前扣除的折旧部分计算加计扣除。加速折旧费用的归集方法为就税前允许扣除的折旧部分(税收折旧)计算加计扣除,既不是会计核算的折旧额,也不是按照会计、税收折旧额孰小原则确定加计扣除额。
三、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7号)
2.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税务网校原创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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