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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银首饰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注意事项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muyanhua 2025/04/15 14:34:51 字体:

在我国,金银首饰不仅是一种备受青睐的装饰品,还因其具有一定的投资属性,在消费市场中占据重要地位。从税收角度来看,金银首饰在零售环节涉及消费税的征收,这一规定对相关企业的税务处理有着重要影响。下面,我们来详细了解金银首饰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注意事项。

一、征税范围的界定。

根据《关于调整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环节有关问题的通知》((1994)财税字第95号)规定,自1995年1月1日起,金银首饰消费税由生产销售环节征收改为零售环节征收。

改为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金银首饰范围仅限于: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首饰,以及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的镶嵌首饰(以下简称金银首饰)。凡采用包金、镀金工艺以外的其他工艺制成的含金、银首饰及镶嵌首饰,如锻压金、铸金、复合金首饰等,都应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不属于上述范围的应征消费税的首饰(以下简称非金银首饰),仍在生产销售环节征收消费税。

需要注意的是,金银首饰的范围不包括镀金(银)、包金(银)首饰,以及镀金(银)、包金(银)的镶嵌首饰。它们仍在生产销售环节征收消费税。

境内从事金银首饰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人销售金币、黄金金条、金银摆件、金牌等不属于消费税征收范围,不征收消费税。

境内从事金银首饰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将黄金首饰用于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的,应视同销售缴纳消费税;

境内非从事金银首饰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人购买黄金首饰赠送客户或奖励员工,不缴纳消费税。

黄金首饰生产企业将黄金首饰赠送客户或奖励给员工,应视同销售按零售价格缴纳消费税。

二、从事金银首饰零售业务的单位分别核算至关重要。

对既销售金银首饰,又销售非金银首饰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将两类商品划分清楚,分别核算销售额。凡划分不清楚或不能分别核算的,在生产环节销售的,一律从高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在零售环节销售的,一律按金银首饰征收消费税。

经营单位兼营生产、加工、批发、零售业务的,应分别核算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或者划分不清的,一律视同零售征收消费税。

企业在日常经营中,要建立健全的财务核算体系,确保不同应税商品的销售额清晰明确。例如,某珠宝店既销售纯金项链,又销售镀金项链,那么必须将这两类商品的销售情况分开记录,以便准确计算消费税。

三、金银首饰与其他产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消费税应按销售额全额征收。

《关于调整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环节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1994] 095号)第一条第四款规定:“金银首饰与其他产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应按销售额全额征收消费税。”

四、计税依据的确定。

1.连同包装物销售:

金银首饰连同包装物销售时,无论包装是否单独计价,也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金银首饰的销售额计征消费税。比如,某黄金首饰配有精美的包装盒,即使包装盒单独标价销售,其价格也需与首饰价格一并计入销售额计算消费税。

2.带料加工业务:

带料加工的金银首饰,应按受托方销售同类金银首饰的销售价格确定计税依据征收消费税。若没有同类金银首饰销售价格,则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组成计税价格的计算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 =(材料成本 + 加工费)÷(1 - 消费税税率)。

假设某客户提供黄金原料,委托珠宝店加工一款首饰,材料成本为 3000 元,加工费为 1000 元,消费税税率为 5%,由于该店没有同类首饰销售价格,那么组成计税价格为 (3000 + 1000)÷(1 - 5%)≈4210.53 元,以此为依据计算消费税。

3. 以旧换新销售方式:纳税人采用以旧换新(含翻新改制)方式销售的金银首饰,应按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确定计税依据征收消费税。例如,消费者用一条旧金项链换购一条新金项链,旧金项链作价 1000 元,消费者需额外支付 2000 元差价,若该交易不含增值税,那么计算消费税的依据就是 2000 元。

4. 视同销售情形:生产、批发、零售单位用于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的金银首饰,应按纳税人销售同类金银首饰的销售价格确定计税依据征收消费税;没有同类金银首饰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五、用已税珠宝玉石生产的金银镶嵌首饰,计税时不得扣除买价或已纳的消费税。

《关于调整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环节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1994] 095号)第九条规定:“金银首饰消费税改变纳税环节以后,用已税珠宝玉石生产的本通知范围内的镶嵌首饰,在计税时一律不得扣除买价或已纳的消费税税款。”

六、出口金银首饰由出口退税改为出口不退消费税。

金银首饰消费税改变征税环节后,经营单位进口金银首饰的消费税,由进口环节征收改为在零售环节征收;出口金银首饰由出口退税改为出口不退消费税。

七、铂金首饰自2003年5月1日起改为在零售环节征收。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税务网校原创内容,作者:裴老师(正保会计网校答疑专家),侵权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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