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有关征管问题的辅导解答
一、 本次优惠政策的减征幅度?
依据河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联合印发的《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冀财税〔2019〕6号)文件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照50%的税额幅度减征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下同)、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二、 本次优惠政策的执行期限?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从什么时间开始享受减征政策?
缴纳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规定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的,自成为小规模纳税人的当月起适用减征优惠。
四、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规定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从什么时间开始不再享受减征政策?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规定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自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起不再适用减征优惠。
五、增值税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应当登记为一般纳税人而未登记的,应该如何处理?
增值税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应当登记为一般纳税人而未登记,经税务机关通知,逾期仍不办理登记的,自逾期次月起不再适用减征优惠。
六、本次优惠如何享受,是否需要提交资料?
本次减征优惠实行纳税人自行申报享受方式,不需额外提交资料。纳税人只要在申报表中勾选是否享受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征政策有关选项,系统自动计算减征金额,纳税人确认即可。
七、纳税人符合减征优惠条件但未及时申报享受,应该怎么处理?
纳税人符合条件但未及时申报享受减征优惠的,可依法申请退税或者抵减以后纳税期的应纳税款。
八、已依法享受其他优惠政策的,是否可以叠加享受本次减征优惠?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已依法享受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本次减征优惠。在享受优惠的顺序上,本次减征优惠是在享受其他优惠的基础上再享受。原来适用比例减免或定额减免的,本次减征额计算的基数是应纳税额减除原有减免税额后的数额。
如,个人和企事业单位出租住房的房产税原优惠政策是减按4%税率征收,我省确定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房产税减征比例为50%,政策叠加享受后,可在减按4%税率征收的基础上再减征一半,实际按2%的税率征收。
又如,对符合条件的采用充填开采方式采出的矿产资源,资源税减征50%;对符合条件的衰竭期矿山开采的矿产资源,资源税减征30%。我省确定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资源税减征比例为50%,政策叠加享受后,可在减征50%和30%的基础上再减征一半,实际税负率为25%和35%。
九、房地产交易涉及的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是否纳入此次减征范围?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在办理房产交易业务中,涉及的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可享受此次普惠性减免政策。
十、无租使用房产、代缴纳房产税的情形下,房产税缴纳人能否享受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征房产税优惠?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8号)第一条规定,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应税单位和个人,依照房产余值代缴纳房产税。无租使用房产、代缴纳房产税的情形下,房产税代缴纳人为实际税负承担者。
本着有利于纳税人的原则,确定无租使用房产的房产税代缴纳人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可享受《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冀财税〔2019〕6号)规定的房产税减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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