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点关注!关于个税“偶然所得”你知道多少?
2019年1月1日开始执行新的个人所得税法,其中引人注目的变化是个人所得税征税项目取消了“其他所得”。就在高兴之余,财政部和国税总局发布的《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有效的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目录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77号)的继续有效的个人所得税文件的附件中包含财税〔2011〕50号,让大家一头雾水:企业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征税个人所得税的情形,其个人所得税征税项目为“其他所得”。新个人所得税法取消了“其他所得”征税项目,但是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77号却规定财税〔2011〕50号文件有效,企业向个人赠送礼品按“其他所得”征税个人所得税,这不是与新个人所得税法相矛盾吗?我们企业活动等向企业赠送礼品是代扣代缴个税还是不代扣代缴个税,令广大企业纳税人困惑。
随着财政部 税务总局2019年第74号公告的发布及财政部对该公告的解读,大家终是清楚了:2018年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取消了“其他所得”项目,按照原税法“其他所得”项目征税的有关政策文件,需要进行相应调整。将部分原按“其他所得”征税的项目因其具有一定的偶然性质,将其调整为按照“偶然所得”项目征税。
那么,随着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公告的发布,“偶然所得”征税包含哪些?哪些“其他所得”未调整到“偶然所得”,不再征税个人所得税呢?财政部 税务总局2019年第74号公告还有哪些新规定?
一、个人所得税的“偶然所得”项目包含的具体项目
1.个人得奖、中奖、中彩;
2.个人为单位或他人提供担保获得收入;
3.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他人的,受赠人因无偿受赠房屋取得的受赠收入;
4.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以及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
5.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
注意:
1.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必须是财政部和国税总局出台单独文件予以明确,才能按“偶然所得”项目征收个税。
2.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他人的,受赠人为以下情形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1)受赠人为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2)受赠人为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3)受赠人为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对于“偶然所得”的新规定,个人只有发生上述列举5种情形才能按“偶然所得”项目及个税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不要随意扩大化误缴个人所得税。如:个人收到无偿赠送的房屋缴纳个税,但是个人收到无偿赠送的汽车、游艇等不缴纳个税。同时也要注意不要随意扩大化少缴个税,如:个人接受非企业搞活动随机赠送的网络红包不缴纳个税,有人就考虑让企业老板以发放网络红包的方式发放工资,认为这样就不用缴纳个税了,这样认为是错误的。一定要谨记:通过网络方式发放的工资,应按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税。
二、“其他所得”未划入“偶然所得”,不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其他所得”项目
1.银行部门以超过国家规定利率和保值贴补率支付给储户的揽储奖金;
2.中国科学院院士荣誉奖金;
3.保险公司按投保金额,以银行同期储蓄存款利率支付给在保期内未出险的人寿保险保户的利息(或以其他名义支付的类似收入);
4.个人因任职单位缴纳有关保险费用而取得的无赔款优待收人;
5.股民个人从证券公司取得的此类回扣收入或交易手续费返还收入;
6.购房个人因房地产公司未协调好与按揭银行的合作关系,造成购房人不能按合同约定办妥按揭贷款手续,从而无法缴纳后续房屋价款,致使房屋买卖合同难以继续履行,房地产公司因双方协商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而向购房人支付违约金,购房个人取得的违约金收入;
根据新个人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规定,个人取得上述6种“其他所得”,没有被调整到“偶然所得”,自2019年1月1日及之后,不再缴纳个人所得税了,你一定要记清楚哟!企业财税人员更应注意了,对上述6种“其他所得”不要再代扣代缴个税了。
三、个人领取的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的养老金收入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1.个人按照(财税〔2018〕22号)的规定领取的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的养老金收入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2.个人领取的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的养老金收入,其中25%部分予以免税,其余75%部分按照10%的比例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3.个人所得税税款由保险机构代扣代缴;
4.在个人购买税延养老保险的机构所在地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 作者:裴老师(正保会计网校答疑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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