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境外企业股息红利代扣代缴所得税纳税时点的变化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的规定,企业取得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从中国境内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需要中国境内企业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那么何时需要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呢?是境内被投资企业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代扣代缴,还是境内被投资企业实际支付股息、红利时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呢?
对于境内被投资企业代扣代缴股息、红利的应纳税款扣缴义务发生日的规定,国税总局的规定是有变化的,需要我们注意。
一、以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和实际支付股息红利的时间熟先为原则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4号)第五条和第七条规定,自2011年4月1日起,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向未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分配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应在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如实际支付时间先于利润分配决定日期的,应在实际支付时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二、以股息红利实际支付的时间为原则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7号)第七条和第十七条规定,自2017年12月1日起,非居民企业取得应源泉扣缴的所得为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的,相关应纳税款扣缴义务发生之日为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实际支付之日。
提醒大家注意: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7号的规定可知,境内被投资企业代扣代缴境外非居民企业的股息红利的应纳税款扣缴义务发生日为:
1.2008年1月1日——2011年3月31日,应纳税款扣缴义务发生日为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
2.2011年4月1日——2017年11月30日,应纳税款扣缴义务发生日为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和实际支付股息红利的时间熟先为原则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3.2017年12月1日——目前,应纳税款扣缴义务发生日为股息、红利实际支付之日。
作者:裴老师(正保会计网校财税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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