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宣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确定延续!
2020年12月,随着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3号 )的发布,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得以延续,与之前《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1号)相比,没有变化。下面,我们就广宣费的常见问题列示如下:
一、广宣费税前扣除的比例规定
汇总一下目前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比例及政策,内容如下:
行业 | 税前扣除规定 | 政策依据 |
一般企业 | 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 |
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 | 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3号第一条 |
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 | 一律不得扣除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3号第三条 |
二、对签订广宣费分摊协议后的关联企业,如何计算可扣除金额?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3号文第二条规定:“对签订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摊协议(以下简称分摊协议)的关联企业,其中一方发生的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税前扣除限额比例内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可以在本企业扣除,也可以将其中的部分或全部按照分摊协议归集至另一方扣除。另一方在计算本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时,可将按照上述办法归集至本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计算在内。”
案例:甲企业销售收入为2000万元,当年实际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为500万元,其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扣除比例为销售收入的15%。
乙企业销售收入为5000万元,当年实际发生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为1000万元,其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扣除比例为销售收入的15%。
甲企业可税前扣除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限额为2000×15%=300(万元)。
乙企业可税前扣除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限额为5000×15%=750(万元)。
总结:甲企业发生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税前扣除限额比例内(即,300(万元))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可以在本企业扣除,也可以将其中的部分或全部按照分摊协议归集至乙企业扣除。
假设甲公司分摊100万元至乙企业,甲公司可税前扣除广宣费200万元,乙企业可以扣除850万元(750+100)。
那么,甲、乙公司如何会计处理呢?
该政策为税收政策,会计处理不受影响,仍然是甲按照500万元,乙公司按照1000万元计入“销售费用--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中。
三、对签订广宣费分摊协议的税务管理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成本分摊协议管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5号 )的规定,企业应自与关联方签订(变更)成本分摊协议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成本分摊协议副本,并在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附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税务机关会加强成本分摊协议的后续管理,对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和成本与收益相匹配原则的成本分摊协议,实施特别纳税调查调整。
企业执行成本分摊协议期间,参与方实际分享的收益与分摊的成本不配比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做出补偿调整。参与方未做补偿调整的,税务机关会实施特别纳税调查调整。
作者:刘老师(正保会计网校财税专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