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非货币资产进行公益性捐赠如何确定捐赠额?
近期,财政部和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0号)就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进行了明确,其中第十三条对于公益性群众团体接受捐赠的捐赠额进行了明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0号第十三条明确,除另有规定外,公益性群众团体在接受企业或个人捐赠时,按以下原则确认捐赠额:
(一)接受的货币性资产捐赠,以实际收到的金额确认捐赠额;
(二)接受的非货币性资产捐赠,以其公允价值确认捐赠额。捐赠方在向公益性群众团体捐赠时,应当提供注明捐赠非货币性资产公允价值的证明;不能提供证明的,接受捐赠方不得向其开具捐赠票据。
此前,财政部、税务总局和民政部发布的《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公告2020年第27号)对于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接受捐赠的捐赠额也进行了明确。
财政部、税务总局、民政部公告2020年第27号第十三条明确,除另有规定外,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在接受企业或个人捐赠时,按以下原则确认捐赠额:
(一)接受的货币性资产捐赠,以实际收到的金额确认捐赠额。
(二)接受的非货币性资产捐赠,以其公允价值确认捐赠额。捐赠方在向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时,应当提供注明捐赠非货币性资产公允价值的证明;不能提供证明的,接受捐赠方不得向其开具捐赠票据。
根据上述规定,除另有规定外,公益性群众团体、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接受的非货币性资产捐赠,以其公允价值确认捐赠额。
那“另有规定”是什么情形呢?
1.个人以股权和房产对外捐赠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9号)第二条规定,个人发生的公益捐赠支出金额,按照以下规定确定:
(一)捐赠货币性资产的,按照实际捐赠金额确定;
(二)捐赠股权、房产的,按照个人持有股权、房产的财产原值确定;
(三)捐赠除股权、房产以外的其他非货币性资产的,按照非货币性资产的市场价格确定。
2.企业以股权对外捐赠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益股权捐赠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5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向公益性社会团体实施的股权捐赠,应按规定视同转让股权,股权转让收入额以企业所捐赠股权取得时的历史成本确定。前款所称的股权,是指企业持有的其他企业的股权、上市公司股票等。第二条规定,企业实施股权捐赠后,以其股权历史成本为依据确定捐赠额,并依此按照企业所得税法有关规定在所得税前予以扣除。公益性社会团体接受股权捐赠后,应按照捐赠企业提供的股权历史成本开具捐赠票据。
综上,企业和个人以股权进行公益性捐赠,以持有的股权原值作为捐赠额;个人以房产对外进行公益性捐赠,以持有的房产原值作为捐赠额,除此以外的非货币性资产捐赠以公允价值作为捐赠额。
作者:李老师(正保财税咨询专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