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周年

财税实务 高薪就业 学历教育
APP下载
APP下载新用户扫码下载
立享专属优惠

安卓版本:8.7.41 苹果版本:8.7.40

开发者:北京正保会计科技有限公司

应用涉及权限:查看权限>

APP隐私政策:查看政策>

HD版本上线:点击下载>

以非货币资产进行公益性捐赠如何确定捐赠额?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qizhenzhen 2021/06/22 16:11:11 字体:

近期,财政部和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0号)就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进行了明确,其中第十三条对于公益性群众团体接受捐赠的捐赠额进行了明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0号第十三条明确,除另有规定外,公益性群众团体在接受企业或个人捐赠时,按以下原则确认捐赠额:

(一)接受的货币性资产捐赠,以实际收到的金额确认捐赠额;

(二)接受的非货币性资产捐赠,以其公允价值确认捐赠额。捐赠方在向公益性群众团体捐赠时,应当提供注明捐赠非货币性资产公允价值的证明;不能提供证明的,接受捐赠方不得向其开具捐赠票据。

此前,财政部、税务总局和民政部发布的《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公告2020年第27号)对于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接受捐赠的捐赠额也进行了明确。

财政部、税务总局、民政部公告2020年第27号第十三条明确,除另有规定外,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在接受企业或个人捐赠时,按以下原则确认捐赠额:

(一)接受的货币性资产捐赠,以实际收到的金额确认捐赠额。

(二)接受的非货币性资产捐赠,以其公允价值确认捐赠额。捐赠方在向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时,应当提供注明捐赠非货币性资产公允价值的证明;不能提供证明的,接受捐赠方不得向其开具捐赠票据。

根据上述规定,除另有规定外,公益性群众团体、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接受的非货币性资产捐赠,以其公允价值确认捐赠额。

那“另有规定”是什么情形呢?

1.个人以股权和房产对外捐赠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9号)第二条规定,个人发生的公益捐赠支出金额,按照以下规定确定:

(一)捐赠货币性资产的,按照实际捐赠金额确定;

(二)捐赠股权、房产的,按照个人持有股权、房产的财产原值确定;

(三)捐赠除股权、房产以外的其他非货币性资产的,按照非货币性资产的市场价格确定。

2.企业以股权对外捐赠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益股权捐赠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5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向公益性社会团体实施的股权捐赠,应按规定视同转让股权,股权转让收入额以企业所捐赠股权取得时的历史成本确定。前款所称的股权,是指企业持有的其他企业的股权、上市公司股票等。第二条规定,企业实施股权捐赠后,以其股权历史成本为依据确定捐赠额,并依此按照企业所得税法有关规定在所得税前予以扣除。公益性社会团体接受股权捐赠后,应按照捐赠企业提供的股权历史成本开具捐赠票据。

综上,企业和个人以股权进行公益性捐赠,以持有的股权原值作为捐赠额;个人以房产对外进行公益性捐赠,以持有的房产原值作为捐赠额,除此以外的非货币性资产捐赠以公允价值作为捐赠额。

作者:李老师(正保财税咨询专家)


实务指南

本月报税倒计时

距11月报税开始还有

新政解读 纳税辅导
答疑精华 财经法规
直播课程 会计准则

免费试听

  • 证券专业与股市投资

    证券专业与股市投资免费听

  • 科技研发企业财税管控与经营管理特训专题

    科技研发企业财税管控与经营管理特训专题免费听

  • 中国18税种详解与实务应用

    中国18税种详解与实务应用免费听

限时免费资料

  • 每日新闻/问答

    每日新闻/问答

  • 每周税讯速递

    每周税讯速递

  • 月度法规汇编

    月度法规汇编

  • 年度法规汇编

    年度法规汇编

  • 增值税汇编

    增值税汇编

  • 所得税汇编

    所得税汇编

扫码关注我们

扫码找组织

回到顶部
折叠
网站地图

Copyright © 2000 - www.chinaacc.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北京正保会计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京B2-20200959 京ICP备20012371号-7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4445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