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金及折旧费在加计扣除和高新认定中的处理
在日常工作中有企业咨询研发部门租入房屋支付的租金及自有房屋的折旧费能否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能否作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中研发费的归集范围?我们来分析一下。
1 研发费加计扣除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第一条第(一)项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中的第2目规定,直接投入费用包括:(1)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2)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3)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以及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租赁费。第3目折旧费用指的是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 根据上述规定,研发部门的房租及自用房屋的折旧费不能作为研发费享受加计扣除优惠。
2 高新认定研发费归集范围 《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195号)第三条第(六)项第2目规定,认定条件下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的直接投入费用包括: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用于研究开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检测、维修等费用,以及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固定资产租赁费。认定条件下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的折旧费用与长期待摊费用中的折旧费用是指用于研究开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和在用建筑物的折旧费。 根据上述规定,研发部门的房租和自用房屋的折旧费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上作为直接投入费用和折旧费用,属于研发费的归集范围。
作者:李老师(正保会计网线答疑专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