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最新变化
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2022 年版)于2022年3月1日开始实施啦!2022 年版优惠目录和2015版优惠目录相比,增加了新的项目,部分修改了综合利用的资源名称、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名称、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有的项目提高了退税比例。具体有哪些新变化呢?我们一起看一看。
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变化表
类别 | 序号 | 综合利用的资源名称 | 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名称 | 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 | 退税比例 |
一、共、伴生矿产资源 | 无变化 | 无变化 | 无变化 | 无变化 | |
二、废渣、废水(液)、废气 | 2.3 | 磷石膏 (新增项目) | 墙板、砂浆、砌块、水泥添加剂、建筑石膏、α型高强石 膏、Ⅱ型无水石膏、嵌缝石膏、粘结石膏、现浇混凝土空 心结构用石膏模盒、抹灰石膏、机械喷涂抹灰石膏、土壤 调理剂、喷筑墙体石膏、装饰石膏材料、磷石膏制硫酸 | 产品原料 40%以上来自磷石膏。 | 70% |
2.4 | “建(构)筑废物”修改为“建筑垃圾”。 | “建筑砂石骨料”修改为“建设用再生骨料、建筑垃圾制作烧结制品、道路材料、建设用回填材料。” | 修改后的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 1.产品原料 70%以上来自所列资源;(注:比例由90%降为70%) 2.产品以建筑垃圾为原料的,符合《混凝土用再生粗骨料》(GB/T 25177 —2010)或《混凝土和砂浆用再生细骨料》(GB/T 25176—2010)或《烧结普通砖》(GB/T5101—2017)或《道路用建筑垃圾再生骨料无机混合料》(JC/T 2281—2014)或《再生骨料地面砖和透水砖》(CJ/T 400—2012) 或《再生骨料透水混凝土应用技术规程》(CJJ/T 253—2016)或《水泥基回填材料》(JC/T 2468—2018)或《建筑垃圾再生骨料实心砖》(JG/T 505—2016)或《建筑用轻质隔墙条板》(GB/T 23451—2009)或《玻璃纤维增强水泥轻质多孔隔条板》(GB/T 19631—2005)或《混凝土和砂浆用再生微粉》(JG/T 573—2020)或《建筑固废再生砂粉》(JC/T 2548—2019)的技术要求;以煤矸石为原料的,符合《建设用砂》(GB/T 14684—2011)或《建设用卵石、碎石》(GB/T 14685—2011)规定的技术要求; 3.建筑垃圾资源化项目年处置生产能力不低于 25 万吨。 | 50% (无变化) | |
2.13 | 废矿物油 (无变化) | 润滑油基础油、汽油、柴油等工业油料 (无变化) | 新增的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 1.已建废矿物油综合利用单个建设项目的废矿物油年利用能力不得低于 1万吨(已审批的地方危废中心除外)。新建、改扩建企业单个建设项目年利用能力不得低于 3 万吨。年利用能力依据该项目环境评价报告书和相应环评批文上批准的数量; 2.废矿物油提炼再生润滑基础油综合能源消耗应低于 900 千瓦时/吨。 | 50% (无变化) | |
2.14 | 环己烷氧化废液、 新增“(包括轻质油、皂化液、浓缩液等)” | 环氧环己烷、正戊醇、醇醚溶剂 新增:水泥生料助磨剂 | 1.产品原料90%以上来自所列资源; 2.纳税人必须通过ISO9000、ISO14000认证。 (此项无变化) | 50% (无变化) | |
2.15 | 污水处理厂出水、工业排水(矿井水)、生活污水、垃圾处理厂渗透(滤)液等 (无变化) | 再生水 (无变化) | 1.产品原料100%来自所列资源;(此条无变化) 2. 产品符合《再生水水质标准(SL368—2006)规定的技术要求。修改为:”产品应达到相关用途的再生水水质标准。” | 比例由50%提高到70% | |
2.17 | 含油污水、有机废水、污水处理后产生的污泥,油田采油过程中产生的油污泥(浮渣),包括利用上述资源发酵产生的沼气 (此项无变化) | 微生物蛋白、燃料、电力、热力 新增“土壤调理剂”,删除“干化污泥”。 | 产品原料或燃料90%以上来自所列资源,其中利用油田采油过程中产生的油污泥(浮渣)生产燃料的,原料60%以上来自所列资源。 (此项无变化) | 比例由70%提高到90% | |
2.20 | 工业废气 新增:“氯化氢废气、工业副产氢”。 | 高纯度二氧化碳、工业氢气、甲烷 新增:“燃料电池用氢、纯氢、高纯氢和超纯氢、(液)氯气”。 | 修改后的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 1.产品原料95%以上来自所列资源; 2.高纯度二氧化碳符合《高纯二氧化碳》(GB/T 23938—2009),工业氢气符合《氢气 第 1 部分 工业氢》(GB/T 3634.1—2006),甲烷符合《纯甲烷和高纯甲烷》(GB/T 33102—2016),(液)氯气符合《氯气安全规程》(GB11984—2008)规定的技术要求,燃料电池用氢符合《质子交换膜燃料电池汽车用燃料 氢气(GB/T 37244—2018),纯氢、高纯氢和超纯氢符合《氢气 第 2 部分:纯氢、高纯氢和超纯氢》(GB/T 3634.2—2011)。 | 70% (无变化) | |
2.21 | 转炉煤气、高炉煤气等,化工尾气,生物质合成气、垃圾气化合成气等 (新增项目) | 变性燃料乙醇(纯度≥99.5%) | 1.产品原料 85%以上来自所列资源; 2.乙醇等符合《变性燃料乙醇》(GB 18350-2013)规定的技术要求。 | 70% | |
三、再生资源 | 3.1 | 废旧电池及其拆解物 (无变化) | 此项修改为:金属盐(碳酸锂、氯化锂、氟化锂、氯化钴、硫酸钴、硫酸镍、硫酸锰)、氢氧化锂、磷酸铁锂 | 修改后的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 1.产品原料中95%以上利用上述资源; 26524—2011),氢氧化锂符合《单水氢氧化锂》(GB/T 8766—2013)规定的技术要求; 3.从事再生利用的企业,镍、钴、锰的综合回收率应不低于 98%,锂的回收率不低于 85%,稀土等其他主要有价金属综合回收率不低于 97%。采用材料修复工艺的,材料回收率应不低于 90%。工艺废水循环利用率应达 90%以上。 | 比例由30%提高到50% |
3.5 | 报废汽车、报废摩托车、报废船舶、废旧电器电子产品、废旧农机具、报废机器设备、废旧生活用品、工业边角余料、建筑拆解物等产生或拆解出来的废钢铁 (此项无变化) | 炼钢炉料 (无变化) | 修改后的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 1.产品原料95%以上来自所列资源; 2.炼钢炉料符合《废钢铁》(GB 4223—2017)规定的技术要求; 3.法律、法规或规章对相关废旧产品拆解规定了资质条件的,纳税人应当取得相应的资质; 4.纳税人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废钢铁加工行业准入条件》的相关规定; 5.炼钢炉料的销售对象应为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钢铁行业规范条件》并公告的钢铁企业(不包含铸造企业) | 30% | |
3.7 | 废塑料、 “废旧聚氯乙烯(PVC)制品、废铝塑(纸铝、纸塑)复合纸包装材料”修改为“废的塑料复合材料”。 | 修改为:改性再生塑料、再生塑料颗粒、再生瓶片、塑料粉碎料、再生塑料制品、废的塑料复合材料再生的产物、塑料化学再生的产物。 | 修改后的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 1.产品原料70%以上来自所列资源; 3.纳税人必须通过ISO9000、ISO14000认证。 4.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醇酯(PET)再生瓶片类企业年废塑料处理能力不低于 20000 吨; 5.塑料再生造粒类企业年废塑料处理能力不低于 3000 吨; 6.塑料再生加工相关生产环节的综合电耗低于 500 千瓦时/吨废塑料; 7.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醇酯(PET)再生瓶片类企业与废塑料破碎、清洗、分选类企业的综合新水消耗低于 1.5 吨/吨废塑料。塑料再生造粒类企业的综合新水消耗低于 0.2 吨/吨废塑料。 | 比例由50%提高到70% | |
3.8 | 废农膜 (新增项目) | 再生塑料制品、再生塑料颗粒 | 1.产品原料 70%以上来自所列资源; 2.纳税人必须通过 ISO9000、ISO14000 认证。 | 100% | |
3.10 | 废旧轮胎、废橡胶制品 (无变化) | 翻新轮胎、再生橡胶、 删除“胶粉”、新增:“橡胶粉、废旧轮胎/橡胶再生油、废旧轮胎/橡胶热裂解炭黑” | 1.产品原料70%以上来自所列资源;(比例由95%降为70%) 修改为:2.橡胶粉符合《硫化橡胶粉》(GB/T 19208—2020);翻新轮胎符合《载 重汽车翻新轮胎》(GB 7037—2007)或《轿车翻新轮胎》(GB 14646—2007)或《工程机械翻新轮胎》(HG/T 3979—2007),再生橡胶符合《再生橡胶 通用规范》(GB/T 13460—2016),废轮胎/橡胶再生油符合《废轮胎/橡胶再生油》(T/CTRA 01—2020),废轮胎/橡胶热裂解炭黑符合《废旧轮胎裂解炭黑》(HG/T 5459—2018)、《废轮胎、废橡胶热裂解技术规范》(GB/T 40009—2021)规定的技术要求; 3.纳税人必须通过 ISO9000、ISO14000 认证; 新增:4.废旧轮胎综合利用企业厂区土地使用手续合法(租用合同应不少于 15年); 新增:5.轮胎翻新能源消耗:预硫化法综合能源消耗低于 15 千瓦时/标准折算条,模压法综合能源消耗低于 18 千瓦时/标准折算条。废轮胎加工处理能源消耗:从整胎破碎起计,再生橡胶生产综合能源消耗低于 850 千瓦时/吨(新型塑化装备除外);橡胶粉生产综合能源消耗低于 350 千瓦时/吨(40 目以上除外);热裂解处理综合能源消耗低于 200 千瓦时/吨,其中破碎工序能源消耗低于 120 千瓦时/吨,热裂解工序能源消耗低于 80 千瓦时/吨。 | 比例由50%提高到70% | |
3.11 | 化学纤维及其制品、 “废弃天然纤维”修改为“废弃天然纤维及其制品”、新增“多种废弃纤维混合物及其制品” | 纤维纱及织布、无纺布、毡、粘合剂及再生聚酯产品、 新增“浆粕、再生纤维、复合板材、生态修复材料” | 修改后的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 1.生产再生聚酯产品原料 100%来自所列资源; 2.生产其他产品原料 70%以上来自所列资源 | 比例由50%提高到70% | |
3.13 | 废玻璃 (无变化) | 玻璃熟料 (无变化) | 修改后的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 1.产品原料 90%以上来自所列资源; 2.产品符合《废玻璃分类及代码》(GB/T 36577—2018)的技术要求; 3.废玻璃分拣不得采用水洗方式。 | 比例提高到90% (2015年按50%;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0号调为70%) | |
3.14 | 镉渣 (新增项目) | 金属镉 | 产品原料 99%以上来自所列资源。 | 100% | |
四、农林剩余物及其他 | 4.1 | 厨余垃圾、畜禽粪污、稻壳、花生壳、玉米芯、油茶壳、棉籽壳、三剩物、次小薪材、农作物秸秆、蔗渣,以及利用上述资源发酵产生的沼气 (此项无变化) | 生物质压块、沼气、电力、热力 新增:“生物质破碎料、生物天然气、热解燃气、生物油” |
(注:《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01修改为“《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14)”) | 100% (无变化) |
4.2 | 三剩物、次小薪材、农作物秸秆、沙柳 新增:“玉米芯” | 纤维板、刨花板,细木工板、生物炭、活性炭、栲胶、水解酒精、纤维素、木质素、木糖、阿拉伯糖、糠醛、箱板纸 (无变化) | 产品原料95%以上来自所列资源。 (无变化) | 比例由70%提高到90% | |
五、资源综合利用劳务 | 5.1 | 垃圾处理、污泥处理处置劳务 (无变化) | 新增:生活垃圾处理应满足《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 18485—2014)或《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 16889—2008)规定的技术要求。 | 70% (无变化) | |
5.2 | 污水处理劳务 (无变化) | 污水经加工处理后符合《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规定的技术要求或达到相应的国家或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的直接排放限值。 (无变化) | 70% (无变化) |
需要注意:
纳税人从事《目录》2.15“污水处理厂出水、工业排水(矿井水)、生活污水、垃圾处理厂渗透(滤)液等”项目、5.1“垃圾处理、污泥处理处置劳务”、5.2“污水处理劳务”项目,可适用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0号“三”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也可选择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一经选定,36个月内不得变更。选择适用免税政策的纳税人,应满足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0号“三”有关规定以及《目录》规定的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作者:裴老师(正保会计网校答疑专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