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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征增值税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吗?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qizhenzhen 2023/02/08 15:31:14 字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以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均明确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适用免税规定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那么有没有免征增值税同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形呢?我们来具体看一下。

一、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粮食、大豆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征免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198号)第一条规定,对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的粮食免征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开具粮食销售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明电〔1999〕10号)第一条规定,享受免税优惠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可继续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第二条规定,自1999年8月1日起,凡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粮食,暂一律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增值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9〕560号)第二条规定,经税务机关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1999年内要全部纳入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自2000年1月1日起,其粮食销售业务必须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储备大豆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38号)规定,自2014年5月1日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征免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198号)第一条规定的增值税免税政策适用范围由粮食扩大到粮食和大豆,并可对免税业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上述规定,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的粮食和大豆免征增值税,并可对免税业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食用植物油承储企业销售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征免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198号)第三条规定,对销售食用植物油业务,除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的销售继续免征增值税外,一律照章征收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销售业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531号)规定,自2002年6月1日起,对中国储备粮总公司及各分公司所属的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承储企业,按照国家指令计划销售的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可比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开具粮食销售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明电〔1999〕10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增值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9〕560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允许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纳入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
根据上述规定,对中国储备粮总公司及各分公司所属的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承储企业,按照国家指令计划销售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免征增值税,并允许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小规模纳税人销售机动车

《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关于发布<机动车发票使用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公告2020年第23号)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机动车发票是指销售机动车(不包括二手车)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销售方”)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票软件中机动车发票开具模块所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包括纸质发票、电子发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票软件自动在增值税专用发票左上角打印“机动车”字样。第六条规定,销售方应当按照销售符合国家机动车管理部门车辆参数、安全等技术指标规定的车辆所取得的全部价款如实开具机动车发票。向消费者销售机动车,销售方应当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其他销售机动车行为,销售方应当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5号)规定,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
2022年5月26日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司发布的《退税减税降费政策操作指南(二)——小规模纳税人适用 3%征收率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第五条第(十六)问对于“我公司是批发摩托车的小规模纳税人,在适用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时,应当如何开具机动车发票?”答复如下:
“批发机动车的小规模纳税人将车辆销售给下游经销商时,按照《机动车发票使用办法》(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公告 2020年23号)的规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022年4月1日至 2022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在开具机动车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可以选择开具免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也可以选择放弃免税、开具 3%征收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选择开具免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则购买方不能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如果选择放弃免税、开具 3%征收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则销售方需按照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同时购买方可以正常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2023年1月13日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发布的《2023年新出台三项增值税政策即问即答》第12问对于“我是经营摩托车销售的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到10万元,请问还能像2022年一样开具免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吗?”答复如如下: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号)第一条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机动车,可以按上述规定享受免税政策,开具左上角有‘机动车’字样的税率栏为‘免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上述规定,小规模纳税人2022年4月1日至12月31日销售机动车(除向消费者销售机动车外),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小规模纳税人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销售机动车(除向消费者销售机动车外),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作者:李老师(正保会计网校答疑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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