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取得股息分红自然人合伙人个税问题
本周有财税会员咨询:合伙企业对外投资一个有限公司,从有限公司分得股息红利,自然人合伙人如何交个税?
下面我们结合相关政策规定来分析一下。
1、国税函〔2001〕8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
“二、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利息、股息、红利的征税问题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投资分回利息或者股息、红利的,应按《通知》(注:财税〔2000〕91号)所附规定的第五条精神确定各个投资者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别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2、财税〔2000〕91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
“第五条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为应纳税所得额;合伙企业的投资者按照合伙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合伙协议没有约定分配比例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每个投资者的应纳税所得额。
前款所称生产经营所得,包括企业分配给投资者个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
上述两个文件规定,明确了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取得股息分红,自然人合伙人适用的应税所得项目及如何确定每个合伙人的应纳税所得额,那合伙人应该在什么时间申报缴纳税款呢?两个文件都没有明确。
《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纳税人取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按月或者按次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缴税款。
《个人所得税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扣缴义务人每月或者每次预扣、代扣的税款,应当在次月十五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个人所得税申报表。
综合上述两个文件和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个人认为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取得股息分红,应该在合伙企业收到分红款的次月,给自然人合伙人申报缴纳个所得税。
凡事也有例外,例如原浙江地税局曾经发文规定,合伙企业因直接投资于浙江省各类企业(以下简称“被投资企业”)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被投资企业应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所扣税款应在规定期限内向被投资企业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
文章来源:正保会计网校税务网校原创内容,作者:老顾(正保会计网校答疑专家),侵权必究!
更多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