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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简易计税政策汇总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qizhenzhen 2024/01/04 16:51:43 字体:


建筑业,有哪些情形可以适用简易计税呢?今天,笔者带大家汇总汇总!

01
建筑业简易计税的基本情形

服务

情形

具体内容

建筑服务

清包工

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

甲供工程

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老项目

判断标准: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政策依据

财税2016年36号

02
建筑业简易计税的特殊情形

情形

是否分别纳税

安装服务如何纳税

政策依据

自产机器设备+安装服务

应分别纳税

可以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2号

外购机器设备+安装服务

如果已经按照兼营处理,分别纳税

可以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如果未按照兼营处理,混合销售

从主营业务

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

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财税〔2017〕58号

03
建筑业简易计税如何纳税

纳税人

税率

预缴

机构所在地申报

一般纳税人

3%

预缴税款=差额÷ (1+3%)×3%

应纳税款=差额÷(1+3%)×3%-已预缴税款

小规模纳税人

2027年12月31日前:1%

预缴税款=差额÷ (1+1%)×1%

应纳税款=差额÷(1+1%)×1%-已预缴税款

2027年12月31日后:3%

预缴税款=差额÷ (1+3%)×3%

应纳税款=差额÷(1+3%)×3%-已预缴税款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财税2016年36号

注:差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 支付的分包款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税务网校原创内容,作者:刘老师(正保会计网校答疑专家),侵权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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