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置新建商品房缴纳房土两税的“交付使用”如何理解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第二条第(一)项规定,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于“交付使用”如何理解呢?已交付未使用是否缴纳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标准和规范。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给买受人。未能按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因不可抗力或者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其他原因,需延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及时告知买受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7号)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对房屋的转移占有,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根据上述规定分析,商品房的交付使用,一般认为是开发商将已建成的房屋转移给买受人占有,其外在表现主要是将房屋的钥匙交付给买受人或签订《房屋交付通知书》。
此外,还可以参考2020年7月22日山东省税务局在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网上留言”版块对于“交付使用怎么判断”的答复。
问题内容:
国税发〔2003〕89号关于房产税,二、(一)中说“交付使用”次月缴纳房产税。
请问,什么是“交付使用”?判断标准是啥?
答复内容:
房屋交付时间,本着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应以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买者签字确定的房屋交付通知书或取得钥匙的次月为准。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税务网校原创内容,作者:李老师(正保会计网校答疑专家),侵权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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