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公司合并全资子公司有关不动产和设备开票的问题
在近期的财税会员咨询答疑中,有会员咨询:母公司把全资子公司吸收合并了,子公司的房产和设备并到母公司账上,子公司应该如何给母公司开发票?
下面我们结合相关的政策规定来看一下。
01
有关不动产的增值税规定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 一、营改增试点期间,试点纳税人[指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称《试点实施办法》)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有关政策
(二)不征收增值税项目。
……
5.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
02
有关设备的增值税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将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公告如下:
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根据上述文件规定,在母公司吸收合并子公司的过程中符合规定条件的,涉及的不动产和设备可以不征收增值税。
03
关于开具发票的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年第53号)第九条第十一款规定:
(十一)增加6“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用于纳税人收取款项但未发生销售货物、应税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的情形。
“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下设601 “预付卡销售和充值”、602“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预收款”、603 “已申报缴纳营业税未开票补开票”。
使用“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编码,发票税率栏应填写“不征税”,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至今,编码6开头的“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的下设子目,对应的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已有16项:
因此,在母公司吸收合并子公司的过程中,涉及的不动产和设备选择适用不征收增值税的,可以按607“资产重组涉及的不动产”和616“资产重组涉及的货物” 开具不征税发票,发票税率栏应填写“不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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