差旅补助(贴)是否交个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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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
补
助
经常有会员企业的财务人员咨询:公司的职工因公出差,公司按照差旅管理制度给职工按出差天数发放的差旅补助(贴)是否交个税?
这个问题的政策规定看起来很清晰,但是在实际业务中却是充满争议。
先来看一下国家税务总局的政策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规定:
“ (二)下列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税:
4.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
上述总局的政策规定,并没有明确差旅费津贴的免税标准,是不是发多少都可以免税呢?在实际业务肯定是不行的。
广西税务的答复:
咨询内容:“差旅费津贴不超过什么标准不需要并入薪金收入计算个人所得税?涉及到的相关文件是什么?”
答复内容:
“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差旅费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的公告》(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6号 )第二、三条规定:
二、对于按照财政部门有关差旅费规定执行的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出差人员,按规定取得的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等有关出差补助费用,免征个人所得税。
三、对于除上述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以外的其他单位的出差人员,其差旅费的税前扣除限额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差旅费实行实报实销办法的,出差人员取得的出差补助在以下限额内免征个人所得税:区内出差的每人每天100元、区外出差的每人每天120元。超出限额的部分,并入当月发放的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一)差旅费实行包干使用办法的,出差人员在凭合法票据扣除实际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和市内交通费后,取得的出差补助在以下限额内免征个人所得税:区内出差的每人每天430元、区外出差的每人每天470元。超出限额的部分,并入当月发放的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另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差旅费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的补充公告》(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2号)第二、三条规定:
二、出差人员发生的市内交通费如果没有实报实销而由出差人员全部自行负担的,其取得的市内交通费补助可在每人每天80元的限额内免征个人所得税,超出限额的部分,并入当月发放的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三、我区因公临时出国人员按照《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桂财行〔2014〕27号)规定的标准取得的出差补助费用,免征个人所得税。超出标准的部分,并入当月发放的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厦门税务的答复:
问题内容:我们公司会对出差的人员按照内部制定标准每天支付差旅费津贴,这部分津贴会根据部门经理提交的出差信息,不需要提供实际发票,与实报实销部分一同发放(不与工资一同发放)。想请问一下这种形式的差旅费津贴是否属于工资、薪金所得,需要申报缴纳个税吗?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089号)规定,差旅费津贴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收入,不予计征个人所得税。(通过厦门税务官网“首页-政策法规库”,录入年度及文号可查阅此文件内容)
二、上述差旅费津贴是指按照或参照《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厦财行〔2014〕25号)、《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市直机关工作人员赴全国各地差旅住宿费标准明细表的通知》(厦财行〔2016〕19号)和《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16号)规定的限额发放的伙食费、公杂费(含市内交通费、通讯费等)。
注:我市财政部门对上述费用出台更新规定的,按照新规定执行。(可通过财政部门网站查询相关差旅费标准文件)
三、采取以有效凭证实报实销方式报销伙食费及公杂费的,其另外取得的差旅费津贴,以及超过上述文件规定限额发放的部分必须并入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厦门税务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
从上述两个税局的答复来看,发放的差旅补助(贴)在一定标准内的才能免征个税,超出标准的部分,并入当月发放的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那么有些地区,没有相关标准的该如何处理呢,这就需要跟主管税局沟通确认了。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税务网校原创内容,作者:老顾(正保会计网校答疑专家),侵权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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