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应当何时开具?事前开算虚开吗?事后能否补开?
发票应当何时开具?事前开算虚开吗?事后能否补开?
这是日常咨询过程中出现频率很高的问题,今天,笔者将这个问题剖析给各位听!我们先来看看关于发票开具的政策。
一、发票开具的相关政策规定
01
2023年7月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
02
2024年1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6号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收细则》
第二十四条 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
03
国税发〔2006〕15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
增值税专用发票应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
04
增值税纳税收入确认时间的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十九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二)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05
增值税纳税收入确认时间的规定:(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附件1
第四十五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二)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三)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的,为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的当天。
(四)纳税人发生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五)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二、事前开算虚开吗?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收细则》“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和国税发〔2006〕156号“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来看,应当在确认增值税收入时开具发票。而增值税收入确认时点是上述《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财税[2016]36号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财税[2016]36号规定:“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无论是“收了货款没有发货”、还是“没有收款也没有发货”,只要提前开票了,就以开票为增值税收入确认时点,此时点开票是可以的。
那么,先开出来算不算虚开呢?
依据上述解读,纳税人对外开具的销售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纳税人应当拥有货物的所有权,包括以“先卖后买”方式取得货物的所有权,即纳税人将货物销售给下家在前,从上家购买货物在后。“提前开票”从本质来看也是一种“先卖后买”行为,税务行政机关已明确排除了其行政违法性,不能冠以“虚开”之名。
从虚开发票行为的定义来看,提前开票也不构成《发票管理办法》中对虚开发票的规定。《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虚开发票行为包括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而“提前开票”仅是发票提前开具,经济业务是真实存在的,不符合虚开发票行为的特征。
三、事后能否补开?
我们先来看看部分税务机关的解答:
01
厦门税务局
问:网店购买商品,当下未申请发票,后续最长多久可以要求卖家开具发票,如果是1年以上是否可以申请卖家开具发票?
(留言时间:2023-01-16)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2023-01-19):... ...问题所述情况可以要求商家补开发票。
02
安徽税务局
问: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后,过了一段时间索要发票时,却被告知发票开具时间已“过期”;那么,索要发票有时间限制吗?(比如,商场可能会说,交易时未索取发票就是放弃权力了;或者说,超过一个月不能再开具发票了。)
【安徽税务】答复:现行的法律法规和相关的政策,并未明确规定开发票的时间限制。商家规定的诸如30日内开具发票,只是单方面行为,并无法律依据,这些规定对消费者没有约束力。
从上述答复看,购买者是可以要求补开的;那站在销售方,如果是开票才纳税,那必然是大错特错了。销售方应当是在达到纳税义务时间时,先按照“未开票销售额”申报纳税,后面补开发票时,“未开具发票”栏内的销售额填报负数,以实现不多缴纳税款,但可能会给企业带来意料不到的麻烦。
按照《增值税纳税申报比对管理操作规程
(试行)》(税总发【2017】124号)的规定,如果当期开具发票(不含不征税发票)的金额合计数大于当期申报的销售额(未开票销售额填报负数时通常会出现)时,企业的税控设备就会被锁死,导致无法进行开票及纳税申报。当出现这种异常时,企业需要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说明,经核实可以解除异常的,企业的税控设备才能被解锁。解锁后,企业才可以进行正常的涉税业务操作。
严格看政策,补开发票属于《发票管理办法》中没有按规定时间开具发票的违法行为,也可能会被税务机关处罚。在实务中,纳税义务在前,开具发票在后的情形倒也是比较常见,操作基本是先按照“未开具发票”申报纳税,后续开票时,仍然要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开具其他发票”栏内进行纳税申报。为了避免重复纳税,还需同时在“未开具发票”栏内填写相应的负数进行对冲。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税务网校原创内容,作者:刘老师(正保会计网校答疑专家),侵权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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